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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确定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11-10-3 浏览次数:1270

    相比于劳动争议案件确定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标准,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与之相比来说大体相同(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但也有区别之处。因为我国法律确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仲裁机构先行裁决的制度,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才能诉至人民法院,所以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建立在已经确定管辖仲裁机构的基础上的,在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时也多半是向与劳动仲裁机构同区同级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想法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也要考虑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一、在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形(迁址、合并或分立)变更注册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那么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的,该案都应当由新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果案件是由市级或者省级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的,该案应当是由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很少有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会如此去做,绝大部分还是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不可否认,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也的确有管辖权,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的不服市级省级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应当首先是由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仲裁裁决,一方向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为两个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所以就要看谁起诉时间在先。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机构在仲裁裁决书中不会写明如果不服本裁决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中只会告知不服本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人民法院到底是哪个人民法院就要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仔细分析案情后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或者对对方最不利的管辖法院,从而在诉讼技巧上获得一定的优势。(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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