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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损失属于仲裁受案范围
发表时间:2011-5-25 浏览次数:1738

    目前,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一律不予受理(劳动仲裁部门仍然受理且属于一裁终局),至于为何不予受理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本网在社会保险章节已用较大篇幅阐述,在此不再赘述。虽然对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不予受理,但如果劳动者主张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工伤、养老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而且这种处理方式也得到了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肯定。


    因案由不同(一个是补缴纠纷,一个是赔偿纠纷),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的表述也自然不同。在赔偿纠纷中,劳动者应当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某项具体损失。损失的种类可以是工伤待遇上的损失、生育待遇上的损失或者养老待遇上的损失。劳动者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确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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