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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直接向管辖的海事法院起诉
发表时间:2012-3-24 浏览次数:2731

    船员作为劳动者的一类与船舶劳务派遣方、船舶实际用工方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上船提供劳动服务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相对方的不同,船员劳动关系的相对方既可以是船舶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是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等。船员上船的时间点应为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点。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后,船员依法享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也依法负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船员与劳动关系相对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船员或者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但对于船员劳动争议案件,最高法院在答复武汉海事法院的函件中明确说明,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范畴。鉴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涉及的船员权益存在船舶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可能性以及该类纠纷技术层级较高的问题,所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可以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双方均可以向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舶离港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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