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起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当事人超过1年的仲裁申请期限;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超过仲裁时效。
(三)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仲裁的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对案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本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外是:若劳动仲裁机构是以上述第(四)项为由决定对案件不予受理的,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若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根据不予受理理由的不同分别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驳回起诉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
【法条链接】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备注: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已延长至1年)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