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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1-10-3 浏览次数:2862

    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机构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经过审查认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仲裁决定书。申请人对该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审查情况区分处理:


    一、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该案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应当告知原告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该案由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案由的,应当告知原告重新起草诉讼材料后予以受理;


    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该案由既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的其他案由的,应当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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