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
发表时间:2011-10-3 浏览次数:2862 |
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机构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经过审查认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仲裁决定书。申请人对该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审查情况区分处理: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