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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社保机构保险金发放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发表时间:2011-5-27 浏览次数:1277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社会保险金发放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既然上述纠纷性质不属于劳动争议,也就自然不能采用劳动仲裁或者劳动监察途径进行救济,也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那么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的上述纠纷属于何种性质的纠纷?该纠纷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上述问题作出如下答复:(以下内容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问:单位或者个人因失业保险事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如何依法处理?


    答:在实际工作中,缴费单位或者个人因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等问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从原因上讲,可能是双方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是经办机构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发生争议后,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解决争议,首先应该弄清楚争议的性质是什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的过程中,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查询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或未予答复因而产生的争议;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规定记录缴费,请求更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或者未予答复因而产生的争议;个人认为自已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而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或未予答复因而产生的争议等。从争议产生的原因来看,或是因为单位、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是因为单位、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总之是由于单位、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没有依法履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职责而产生争议。这类争议具有行政争议的特征,应为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是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就失业保险事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因而产生争议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该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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