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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
发表时间:2011-5-27 浏览次数:1227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并生效后,应当进行伤害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的鉴定后,劳动者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者所受伤害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报告后,劳动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属于第三方出具的专业性判断意见,该意见在法律上属于证据范畴,这与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性质完全相同。但这也不代表劳动者对鉴定结论不服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劳动者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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