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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保证金及人事档案转移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发表时间:2011-5-28 浏览次数:1295

    劳动者在录用后,因用人单位会提供工作服或者其他工作条件,为保证上述财物的合理使用,用人单位经常会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保证金等款项。离职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完毕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退还劳动者所缴纳的上述押金和保证金。用人单位拒绝退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退还上述款项。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上述工作条件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毁损或者灭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不退还上述款项,但应当在收取劳动者上述款项的时候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此注意事项。


    劳动者离职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若用人单位违反该条款规定,拒绝履行移转的法定义务或者超时办理移转手续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项义务,并同时可以主张因用人单位迟延履行上述义务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失业保险金等。(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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