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
发表时间:2008-12-16 浏览次数:1130 |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放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规定表明,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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