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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的启示
发表时间:2009-5-25 浏览次数:1510

    实践中多存在员工入职后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情形,例如参加单位专门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去异地出差、甚至于HR部门经办人因故请假等等,也存在员工因知道“单位若超过一个月不与员工签合同就要付双倍工资”而故意拖延签订合同这种情况。


    现在《条例》明确对这种现象作出了统一规范: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为分界限,若未签合同仍未满一个月的,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此处通知可以是书面函件寄至员工居住地址、户籍地址或者《员工登记表》上填写的通讯地址,也可以是将书面函件交由员工签收。若企业发现未签合同已满一个月的,这时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对超过一个月部分的工作时间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二是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其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处按工龄应支付的补偿金应为半个月工资(未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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