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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中午的休息和吃饭时间应当从工作时间中扣除
发表时间:2014-2-17 浏览次数:854
    标准工时制规定的劳动者每天工作8个小时是指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并不包括用人单位安排的休息时间和吃饭时间,所以当上午工作时间完毕劳动者进行午餐的时间和距离下午上班之间的休息时间是不能计算在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的。如果某一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总和扣除中午用餐和休息时间后低于8个小时的,其就没有事实依据主张加班工资。当然,为了避免加班工资争议发生后劳资双方就中午休息及用餐时间存在争议,我们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考勤管理制度中将中午用餐及休息时间明确注明并告知劳动者该时间不计入日工作时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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