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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加班工资案件
发表时间:2014-2-7 浏览次数:505

    加班工资案件是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类案件,用人单位在处理加班工资的案件中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仲裁或诉讼的结果也是不理想的比例较大。分析加班工资的案件,之所以用人单位总是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核心的问题主要是在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纠纷将举证责任主要分配于用人单位,一旦用人单位出现证据上的缺失或者瑕疵,案件无论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还是以裁决方式结案都显然会对用人单位不利。下面我们简单为用人单位梳理一下加班工资争议的处理思路和需要准备的证据。


    针对加班工资纠纷,用人单位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


    1、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在加班工资纠纷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双方有无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2)双方有无就该劳动者的工时制进行约定并是否已经行政审批;(3)双方有无就特殊工时制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存在其他约定(例如长期处于等待状态的、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虽然处于工作状态,但用人单位提供其场所其可以处于半休息状态的)。


    2、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两种记录都是以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为核心要素。但如果两种记录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也切勿对案件采取放弃态度,不能认为没有劳动者签字的记录就不能作为证据从而不搜集不准备。按照我市劳动仲裁机构和市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加班工资纠纷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或工资发放记录即使没有劳动者本人的签字,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其他佐证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已在工资明细中明确支付其加班工资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是应当采信上述证据的。这里需要提示一下各用人单位注意的就是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并不能完整的反映出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也不能真实反映劳动者加班的真实原因。劳动者仅提供考勤记录是不能否定其存在因工作效率低下而自行延长劳动时间或其在延长时间内未实际付出劳动的可能性的。但用人单位为了使得这种抗辩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就必须建立和完备加班审批制度,将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延时劳动与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延时劳动以制度的方式区分开来,这样才能使得自己的抗辩有制度依据从而得到采信。


    3、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也是用人单位可以考虑的抗辩理由之一,我们将在应对技巧的其他文章中详细说明。(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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