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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得再约定终止条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的启示
发表时间:2009-5-25 浏览次数:1169

    1994年的《劳动法》和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在满足一定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同时,这两部法律都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协议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于是乎就有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许多对用人单位有利的终止条件以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


    现在,劳动合同中不能再约定这些“额外”的终止条款了。《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劳动合同法》第44条仅规定了六种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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