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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待遇标准的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的启示
发表时间:2009-5-25 浏览次数:1090
    有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到异地拓展业务的关系,多会在注册地以外的城市设立办公地点,但不一定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为分支机构。例如A公司注册于四川成都,销售部门的人员都长期派驻北京办事处工作,则销售部门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应为北京,但这些销售人员的社会保险都在成都缴纳。按照原有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多倾向于按“社会保险关系”来认定劳动关系所在地,进而适用对应地区的劳动标准来裁判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现在《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今后这种情形应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除非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并且该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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