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1)劳动合同期限;(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3)工作岗位;(4)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应当注意的是:首先,《条例》对违反该条规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其次,用人单位未出具这样的解雇或终止证明,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所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2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从法理上而言,《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下位法,是对上位法执行过程中具体事项的明确,因此上述第82条所称的“本法”,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可以当然地被理解为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程序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