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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准备技巧
发表时间:2009-8-18 浏览次数:1225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积极收集有关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注意:


    (1)劳动者提出仲裁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应当在15天内向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首先审查劳动者是否已经超出上述时效期限。


    (2)一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劳务外派关系等复杂情况的,究竟要以哪一个企业作为被告?劳动者往往对此感到茫然,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告错人”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以作出辞退行为的企业为被告。如果与该单位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则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为被告,同时列辞退的单位为第三人。如果劳务派遣员工提起仲裁,则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提出异议,注意把握时间,要待劳动者发现时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3)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首先,要注意保存并搜集员工违纪事实,比如客户的投诉、违纪员工的认错书、行政执法机关的笔录或处罚决定书、员工考勤记录等。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如由用人单位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表决通过等;第二,不可忽视地应当保留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劳动者传阅后的附日期的签名,《员工手册》领取及阅读的附日期的签名,向员工进行张贴公示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等文件。只有做好以上各项具体工作,用人单位的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如制定过程的民主性,劳动者签收的亲笔签字,员工违纪的自认书,其他员工或单位的证明等等,因为这些按法律规定都是要单位举证的。


    (4)在延期支付工资案件中,要注意搜集已经将延期发放工资的原因及时通告全体员工的证据和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发生困难的证据等。


    (5)在调岗调薪案件中注意保留双方协商的证据,还有要注意搜集能证明调岗调薪合理性的证据,比如对员工的考核结果等。


    (6)对于工资金额有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应保留好劳动者工资签收单,至少保留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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