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准确把握期间、送达的程序问题 |
发表时间:2009-9-15 浏览次数:1307 |
关于仲裁期间和送达的规定,不再适用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而是按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期间,既要明确法定期间,又要了解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既要明确期间计算的一般规定,又要了解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材料后,应当认真阅读关于举证期限、提起反诉、增加仲裁请求等相关程序问题的具体要求和提出时间要求,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关于送达,不但要明确送达的各种方式,而且还要明确各种送达方式的具体要求,特别要明确视为送达的各种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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