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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被动为主动,用人单位准确把握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发表时间:2009-9-15 浏览次数:1367

    明确仲裁时效由60日变为一年的时间是2008年5月1日之后,对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的劳动争议,应当懂得继续用60日时效进行抗辩。对劳动者提起的任何一起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审查劳动者的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如果劳动者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又不存在中断或中止情形的,则主张劳动者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用人单位对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时,除了明确仲裁时效期间外,还要明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如何计算,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和是否符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只有明确仲裁时效期间、明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计算、明确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及其后果,才能准确把握仲裁时效的规定,才能对仲裁时效问题进行有力、有效的抗辩。


【法规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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