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被动为主动,用人单位准确把握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
发表时间:2009-9-15 浏览次数:1367 |
明确仲裁时效由60日变为一年的时间是2008年5月1日之后,对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的劳动争议,应当懂得继续用60日时效进行抗辩。对劳动者提起的任何一起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审查劳动者的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如果劳动者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又不存在中断或中止情形的,则主张劳动者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