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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发表时间:2009-7-7 浏览次数:2432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注意事项】


    1、限制的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根据自己员工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情况,决定对什么样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不是不加区分,要求所有的员工都签署。一般说来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包括以下: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与销售人员、财会、机要秘书等。与不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2、竞业限制的行业和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与员工在职时接触和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而不应扩大至其他行业领域。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范围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


    3、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约定不同的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


    4、经济补偿: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与员工订立竞争限制协议,该协议对于员工施加的是不利的限制。基于权利义务公平的原则,企业须支付相应的对价来补偿员工因被限制可能受到的损失。关于补偿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偿金的支付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的协议中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其他的情况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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