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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于涉密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支付其保密费
发表时间:2014-1-20 浏览次数:615

    首先,用人单位不应当将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概念混同。保守商业秘密是涉密人员的法定义务,其通过工作途径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后,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也应当依法遵守保密义务。而竞业限制则不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以双方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为前提。这是两者从义务产生途径上的区别。其次,在对价补偿的问题上,保密义务作为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任何保密费用或保密补偿给劳动者,其也不能对保密义务免责。也就是说,保密义务的产生、履行与否与用人单位有无支付保密补偿没有关系,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应当持续履行保密协议直至脱密期。竞业限制因为其并非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加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受到了限制,故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于涉密人员遵守保密义务都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给予其一定的保密费,首先,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的做法我们是十分赞同的。尽管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秘密的范围、层级以及方式,甚至是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等事宜还是需要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明确的。保密协议的存在对于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制裁违约行为都是具有法律价值的。其次,支付保密费也的确是一种较好的平衡涉密人员利益的方式,毕竟通常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泄密责任都是较为严重的。但需要明确的是,支付保密费的做法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以及商业秘密的价值来决定是否支付保密费以及保密费的金额,但不能以保密费的支付与否作为涉密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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