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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合法合理确定保密协议的签订对象
发表时间:2014-1-20 浏览次数:586

    通常保密协议的签订对象是很容易理解的,这应当不是个问题,通俗的解释为涉密人员。但是何为涉密人员呢?如果用人单位保密协议的签订对象并非涉密人员或出现内容约定的保密义务与其实际涉密范围不一致的,那保密协议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无法发挥其规范和制约作用了。


    一、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和载体。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合理确定自身商业秘密的名称、载体和具体内容。所涉商业秘密内容较多的,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确定密级。


    二、根据密级的不同确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方法。例如:涉及阅读、复印文书材料的,需要经过主管人员审批并在使用后及时销毁或返还。涉及电脑资料的,应当在指定的电脑上使用并登记备案,严禁携带其他设备拷贝拍摄等。


    三、涉密人员的范围主要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来确定。通常来说,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用人单位就较以提供服务为主营范围的用人单位来说涉密人员的数量多一些,也自然应当保密制度上更重视和完善一些。除了工作内容以外,高层管理人员涉密的可能性要较普通岗位员工大很多,这里的高层管理人员通常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除此之外,我认为还应当包括人事部门主管和财务部门主管这类直接控制和管理企业重要人事和财务信息的岗位。研发岗位和实验岗位也是涉密的主要工作岗位,应当特别重视。


    四、用人单位要科学界定“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就不应当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理解,工资金额应当是保密的,不应当相互打听和互相传播,但工资从法律上来说不属于商业秘密,它不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商业价值,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所以用人单位如果以工资作为商业秘密为由要求所有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的,那该保密协议就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协议的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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