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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风险
发表时间:2009-7-4 浏览次数:1490

    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企业如何进行审批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去了解具体情况,或是致电12333劳动热线咨询。


    2、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的职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是,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但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而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以上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何种方式的休息时间安排才能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用人单位先制定具体方案,并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时,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若通过,则按审批的方案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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