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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试用期期限约定不规范会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13-1-13 浏览次数:1924

试用期期限约定不规范的若干情形以及因该情形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上述案例我已在本网的其他文章中引用过。需要提醒读者的是,该案例中的赔偿金待遇在我们江苏省是无法直接按照案例中引述的情况得以支持的。因为赔偿金的支持必须是以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处理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监察部门限期改正且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不履行的,才会产生100%的赔偿金待遇。当然,因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劳动者要求补足超出期限的工资差额的,是完全可以得到支持的。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问题同上述第一项解析)


    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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