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使用部门公章与劳动者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5-1-2 浏览次数:1129

    实践中存在着用人单位以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仅是某部门盖章而否认该协议效力,那么如何认定此种情形中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首先,作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审查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也就是部门盖章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是双方(用人单位方特指部门领导)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确定该协议合法性以及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首要前提。其次,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公章审批制度和公章使用记录。虽然劳动者通常会以该证据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为由抗辩,但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应当简单否定该证据,因为该证据不可能类似规章制度需要向劳动者公示,此类证据在形式上只可能是用人单位单方制作而不可能经过双方确认。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证据辅助佐证该证据的真实性,例如其他文件的盖章记录,尤其是向第三方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盖章记录。再次,要审查用人单位所属部门的职责分工。如果协议内容属于所盖公章部门的职责范围,应当确定该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用人单位以并非公章为由抗辩的,应当向其释明此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和沟通问题,部门未向公司管理层请示即盖章可以视为协议内容系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此来对抗属于弱势方的劳动者。复次,如果劳动者一方系管理该部门公章的保管人或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则不易轻易认定该协议的合法性,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最后,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