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切勿随意给劳动者或者第三方开具收入证明
发表时间:2014-1-29 浏览次数:1446

    目前收入证明的用途很多,公民在按揭贷款时或在遇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主张误工费时,收入证明都能起到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但收入证明作为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文书材料,自身也存在着很多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需要谨慎开具。


    一、首先,切勿为非本单位的第三方开具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作为证据的一种本身除了证明工资报酬外,证明本身的出具就是以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所以若用人单位给非本单位的第三方开具收入证明的,可以从法律上认定用人单位自认与该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此时,该第三方若以该收入证明为据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利的,确实存在客观上可以得到支持的法律风险。本种情形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为了帮助他人主张其他权益而开具相关证明,熟不知证明背后存在着如此的法律风险。若用人单位无法拒绝,可以考虑制作两份文书材料,一份是收入证明本身,另一份是规避收入证明法律风险的承诺,同时还要明确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其次,切勿随意填写收入证明的数额。给本单位员工开具收入证明时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实践中存在劳动者为了按揭贷款审批的顺利而要求用人单位开具较高金额收入证明的实例。若双方在之后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可能会以该收入证明作为自己主张权利的基数,这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随意开具收入证明带来的风险。如果劳动者将该收入证明提交税务部门,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


    三、最后,目前收入证明的证明效力也逐渐变弱。举例说明,若劳动者希望以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来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仅仅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收入证明,还需要劳动者提供近期一段时间连续的收入记录予以佐证。劳动者的收入数额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民法院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因此,仅仅依靠收入证明已经不能完成证明目的了,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避免以证明的形式出具收入证明。劳动者需要证明个人收入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工资明细表或银行流水明细予以配合。(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