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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364

    劳动者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或者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主张其他劳动权益和待遇的案件中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而关于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处理上述纠纷的关键所在。


    我们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案件中依然适用。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积极事实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第一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标准向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错误的理解此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会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仅需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即可。也就是用人单位只需要通过质证反驳劳动者的观点和证明内容即可,但这种观点其实是片面的。当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时,如反驳内容属积极事实或可以积极事实证明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劳动者以工作证和职工花名册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如工作证和花名册没有用人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用人单位的代理人通常仅会以该工作证和花名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欠缺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进行质证。用人单位认为质证就已足以反驳劳动者的主张和观点,料定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也不会采纳此类证据,但其实这是对证据优势原则的一种错误判断。用人单位仅质证不举证,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是处于劣势的,毕竟劳动者提供了证据而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此时用人单位可能会感觉无奈,认为既然劳动者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自己无法就消极事实进行举证,但这也是对法律上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的一种错误判断。因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举证真正工作证和花名册对劳动者所举证据进行反驳,这才是一个完整的质证和举证过程,形成证据上对劳动者举证的充分否定。(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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