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已经取消了《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书条款中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如果将“末位淘汰”再设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然已不可行。
我们认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可以将“末位淘汰”作为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之一。这样,如果员工进入“末位”,公司将可以对其进行调整岗位或对其进行培训;若再次出现进入“末位”的情况,公司将可以以法定解除条件解除与“末位”员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在相关管理制度中规定“末位淘汰”也是可以的。但规章制度各环节,应妥善,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