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合同无岗位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岗位?
发表时间:2010-9-12 浏览次数:2101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因此,劳动合同制式文本都会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作为固定条款进行列明。但是如果对于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排除行政法律责任外,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呢?


    有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属于约定不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就不存在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所以无需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我们认为上述意见是片面理解了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规定。虽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但劳动法律法规对待劳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的处理原则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据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因此,劳动合同约定只是纠纷发生时的依据之一,并非全部。而且,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如果实际履行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视为双方默认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双方的争议就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来确定而非约定。


    因此,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那么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地点和实际的工作岗位来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如希望变更劳动者现有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则必须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然则会承担违法变更的法律风险。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