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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
发表时间:2012-7-15 浏览次数:1017

    我们都知道,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一般是无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除外。那么在孕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呢?


    一、如果这种变更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自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这么说,基本上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上的协商结果都是法律所保护的,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法律关系也不例外。虽然这种协商一致变更的情形看似难度较大,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概率还是非常高的。虽然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一旦被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都会出现抵触情绪,但孕期内的女职工基于对自身健康和胎儿健康的考虑,适当的让步也是其可以承受的。类似这种协商变更的形式除了包括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外,还会包括提前休假的时间以及假期内女职工待遇等约定条款。


    二、如果这种变更是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那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如果女职工在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内容明显对胎儿不利或者属于孕期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岗位范畴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且调整其薪酬待遇,这种岗位通常包括体力劳动较重的工作岗位,需要经常出差的工作岗位,接触高辐射高腐蚀高磁场的工作岗位等。但如果女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对胎儿影响不大或对其自身健康也无碍的情况下,例如文员、行政岗位等,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女职工已怀孕而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即使决定变更,女职工也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返回原岗位工作。(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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