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本文标题的纠纷主要存在于调岗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且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不明确。不明确的主要表现在于:第一,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概念模糊、范围太广,例如约定“管理”岗位或“服务”岗位。第二,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且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我们认为,对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如就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问题发生分歧的,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为准。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抗辩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第二种情形的条款已经被司法实践认定为无效条款,请用人单位务必不再盲目使用。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与实际岗位不一致的。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应当认定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对应条款作出了变更,自然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为准。当用人单位需要将劳动者调整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时,其肯定会提出自己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劳动者应当无条件接受。但在法律层面的理解并非这样,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以实际履行的为准,当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调岗时,只要被调整的工作岗位与实际履行的不一致,劳动者就可以调岗行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其单方调岗的行为,但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单方调岗权限的情形除外。(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