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是否有效? |
发表时间:2010-9-12 浏览次数:2296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这样的条款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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