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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0-9-12 浏览次数:229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这样的条款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用人单位在操作岗位调整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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