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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临时用工“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09-5-28 浏览次数:3578

    1996年10月9日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曾经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想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的用工,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的有所区别而已。


    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又进一步明确: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建立劳动关系是从用工开始的,因此,双方间建立了用工关系,就形成了劳动关系。企业与员工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并不是以“正式工”或“临时工”来界定的。这点请注意。有一些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还存在一定的“编制”问题,这个所谓的“编制”造成了“临时工”概念的遗留。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原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我们相信,“编制”概念也必将退出历史舞台。对于企业HR操作来讲,不要再纠缠于“临时工”这样的用语,在企业内,员工都是一样的。如果仍以“临时工”来区别劳动关系中员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权益,将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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