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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时间】如何正确认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时间
发表时间:2017-12-31 浏览次数:398

    依法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间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个时间点直接决定着双方劳动关系的正式解除和正式终止。而且一旦在该时间届满之前发生了特别事件,将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律效力。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根据该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当天的24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任务完成之时。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终止时间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日的24点或劳动者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前一日的24点。劳动者因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终止时间为劳动者自然死亡之时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的判决生效之时。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终止时间为宣告破产的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终止时间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以日为终止界定时间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就应当是当日或前一日的24点。如果是以决定、判决、享受某种权益为终止界定时间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就应当是以具体时间来确定。只是因为具体的时间(几点几分)在实践中较难确定,通常最终也还是以当日的24点来确定终止时间。讨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重要性在于,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当日的24时之前出现疾病、怀孕、工伤等足以导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之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失效。当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之情形通常只出现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中,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很难出现期限顺延、终止失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相比较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来说,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相对简单一些,因为劳动合同解除是以解除意思表示的送达为生效时间点而不是以日或时来决定劳动关系的存续状态。若劳动者选择自己辞职的,除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应当为三十日预告通知期限届满当日工作结束时。如果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主动解聘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是以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相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与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时间法理类似。《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劳动合同解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应以交接手续的办结时间为准。对此我们认为,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仅是劳动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不能将劳动合同解除与否与工作交接手续办结与否划等号,两者在权利义务上是不对等的。对于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依法办理交接手续的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也仅能主张劳动者依法办理交接手续而不能否认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效力。(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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