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
发表时间:2010-7-19 浏览次数:218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1、是否续签劳动合同;2、续签何种内容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若决定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签的事实,以便劳动者开始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书面通知的内容还应当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剩余劳动报酬如何结算以及其他需要交接的工作事项。


    用人单位如若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续签的意思表示及续签条件,并要求劳动者在给定的时间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续签。在用人单位给定的期限内,劳动者如若用人单位提高待遇的续签条件明确拒绝或者逾期未作表示的,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