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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劳资双方就续签合同期限存在异议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3-10-7 浏览次数:1674

    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新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待遇较原劳动合同来说保持一致或有所提高,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或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新劳动合同的待遇和条件导致续签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而使得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下的经济补偿金。但这里面还是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例如劳动者起初不同意续签或不同意新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反悔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又例如劳动者起初同意按新用人单位提出的新劳动合同的条件续签,但在新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反悔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或当双方位置颠倒,用人单位对新劳动合同条件和待遇反悔的,劳动者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您可以通过阅读本站其他文章获知,在这里我们仅讨论一下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存在争议应如何处理。


    我们所讨论的情形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已达成一致,但在新劳动合同的期限上,1、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仅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情形的处理首先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如果劳动者尚不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那应视为用人单位续签的新劳动合同在期限上已达到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缩短期限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若劳动者已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其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同意外,应视为用人单位续签的新劳动合同在期限上未达到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并不终止,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与用人单位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于此情形,应视为用人单位续签的新劳动合同在期限上已达到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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