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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发表时间:2010-11-3 浏览次数:1508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很多劳动者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但经过调查发现,其中存在一部分劳动者主观上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此类主观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无法举证,因而陷入被动局面。为充分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确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对于此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终止,有几个需要具备的要件。首先,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再次,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最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通知的内容表述上,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劳动者限定期限表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则视为拒绝签订。


    当然,用人单位在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遭拒后也可以不终止劳动关系而继续用工,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一旦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之后,随之而来的包括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在内的用工法律风险也是值得用人单位重视的。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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