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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不续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发表时间:2011-8-2 浏览次数:1188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如果对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劳动者已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以及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目前该规定仍然有效。该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而设置的。


    我们江苏省也有类似的规定,也将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因此,综合上述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向劳动者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通知中,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如何办理以及办理哪些交接工作。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在办理工作交接后可以领取多少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向谁领取以及如何领取。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的最短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30日”,这里的30日为最低期限。用人单位超过30日以上的期限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受影响。


    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提前通知义务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这里所指的赔偿项目不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而是根据用人单位逾期通知的期限,按照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每逾期一天通知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天工资的赔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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