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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退休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的修改
发表时间:2011-8-7 浏览次数:1520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此条款,当时我们的理解是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与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因为缴纳年限较晚导致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会晚于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即使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其没有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应当没有终止且应当继续履行。


    但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我们对上述条款的理解被彻底颠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无论其是否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合同都将终止。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也一并终止。此规定出台后,省高院和省仲裁委也适时出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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