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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1-8-8 浏览次数:1433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规定。但新规定并不是说在所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附条件的。


    一、必须是因劳动合同到期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且新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劳动条件较到期的劳动合同相比属持平或者提高的,若劳动者拒绝续签新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拒绝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上述情形中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起算时间应当自2008年或者劳动者2008年后的实际起始工作时间开始往后计算。(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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