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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可自行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发表时间:2011-8-9 浏览次数:1162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在《劳动法》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无法完成指定考核指标时劳动合同立即终止),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义务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的作用;同时,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二是增加了除劳动合同期满外的5条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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