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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解析
发表时间:2011-8-9 浏览次数:1352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超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也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试用期的期限一般都长于一个月。同时,鉴于实践中存在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事后又追索双倍工资的情形,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于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定情形

 处理方式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次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适用上述条款时严格遵守第一项情形的规定,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出现劳动者口头拒绝或敷衍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给定的期限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予答复的,可以视为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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