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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律关系分析
发表时间:2011-8-9 浏览次数:1601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通过分析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应当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一份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的劳动关系(此通过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一点也可以佐证)。虽然法律规定双方形成的这种不定期劳动关系的条件和待遇都可以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但这并不代表这种不定期的劳动关系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延续。事实上,这是一种新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不定期的劳动关系,任何一方提出终止该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这种不定期劳动关系的终止,我们认为劳动者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这主要是因为对于这种不定期劳动关系的终止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原劳动合同的到期,应当将其独立与不定期的劳动关系单独分析,对于劳动合同的到期只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从2008年开始往后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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