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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注意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1-8-10 浏览次数:1805

    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的劳动合同。因劳务派遣活动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在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动者返回至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结手续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实际用工单位希望劳动者能够为自己继续服务的,可以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与劳动者重新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自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开始为实际用工单位服务开始,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就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该劳动者仍然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呢?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不定期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而劳动者是在为实际用工单位服务,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有所偏颇。在出现劳动合同到期劳务派遣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情况,对于劳动关系相对方的认定,必须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到期后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维持原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例如劳动报酬依然是以劳务派遣单位的名义发放,社会保险也是依然以劳务派遣单位的名义缴纳,那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了不定期的事实劳动关系,且该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如果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都是以实际用工单位的名义缴纳的话,那么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终止。(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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