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者与单位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发表时间:2011-8-11 浏览次数:1705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算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双方形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需要附条件的,但主张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方应当履行书面通知义务。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