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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免除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条款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2-9-2 浏览次数:1866

    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列举: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如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应当作出如下理解:


    一、哪些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条款呢?比较普遍的例子包括: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或者将此责任转嫁给第三方或以承包或租赁的合法形式掩盖逃避承担工伤责任的目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岗位调动和薪酬变动等。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所以一旦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出现了某些试图规避自己劳动义务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必然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实现。所以上述性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一旦存疑,就会丧失法律效力。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无效,其意应为没有法律效力,即应从行为作出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即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的条款对劳资双方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该条款已经履行,涉及财产交付的,应当返还。给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涉及到上述条款的,仅仅是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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