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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发表时间:2009-9-27 浏览次数:1904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上述法律明确了并非用人单位所有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均需要经过该条规定的程序,只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才需要按照该条的要求建立和完善。


    那么如何界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等。这些制度和事项的制定、修改和决定都必须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通过。


    以上是对重大事项的大致界定,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复杂性,对于用人单位的某一具体制度是否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仍然没有定论,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更为量化的标准。因此,律师在这里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某一具体制度时,一定要慎重,要紧紧抓住“直接”和“切身利益”两个关键词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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