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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或者终止
发表时间:2009-6-14 浏览次数:3682

【法条链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风险影响】


    实践中,没有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因为疏忽,有可能是因为以为欺瞒后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有可能是因为领导出差要等领导回来等。


    无论是什么原因,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就容易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再想解除劳动关系,就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在特定情况下,还需要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支付两倍工资。


【应对策略】


    1、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在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企业应尽早作出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续签或者终止手续。需续签的要在合同到期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不准备续签的也应提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即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以免出现法律风险。


    2、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当用人单位员工较多、合同到期时间又不一致时,应当对劳动合同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以免忽视了到期合同的续签或终止。


    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为避免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如约定“劳动合同欺瞒后,如劳动者仍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续延一个月”,以避免人事工作疏忽或者某项正在进行的工作项目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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