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福利待遇条款 |
发表时间:2013-4-18 浏览次数:890 |
较之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若干条款来说,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职业病的必备条款规定的更加详细。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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