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福利待遇条款
发表时间:2013-4-18 浏览次数:890

    较之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若干条款来说,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职业病的必备条款规定的更加详细。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该条款除了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范围外,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岗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规定的更加具体和详细。用人单位的上述告知义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防护措施。这里的防护措施不仅仅停留在具体措施的实施上,还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书面告知劳动者如何防范在此工作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相当于保障劳动者对工作危害的一种知情权。其二是劳保待遇。劳保待遇可以包括多个方面,例如,具体化为货币形式的奖金、补贴或具体化为实物形式的劳保用品等,具体标准和形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例如,对于暑期户外高温工作下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国家已出台明确规定,那用人单位对于此工作岗位人员的防护待遇和措施就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南京市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范本中并没有具体有关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的条款,所以用人单位对于自己所设工作岗位可能会出现职业病危害的情形,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完善这一条款。(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