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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些用词
发表时间:2013-7-4 浏览次数:768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自动)离职、开除、除名、辞退、裁员”等词汇均常见于各式的解除决定和解除通知中,但是用词的不同决定了它们所代表的意义有可能大相径庭。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这些词汇。这些词汇中的每个名词都有着不同的含义,如果用得不好,可能会对用人单位产生不利后果。


    一、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可以放心使用的词汇。当然,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各种方式,所以在使用这个词汇时要分清各种方式:第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提出协商还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会有很大不同;第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看是谁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建议用人单位最好能够使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范的法律词汇,而尽可能避免使用曾经让人力资源管理者们耳熟能详的那些字眼,如辞职、离职等。


    二、辞职


    辞职是指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可以在劳动合同解除文书上使用“辞职”一词,也可以使用 “劳动者主动提出劳动合同”或者类似的说法;第二,劳动者的辞职有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的区别。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对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并不大,劳动者的被动辞职对于用人单位的风险不容忽视,这会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是否有效等敏感问题。


    三、(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在通知(更多的时候是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离职一般是指劳动者以口头方式通知用人单位不再为该单位工作,没有书面通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自动离职是指不通知用人单位、径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自动)离职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因为劳动者的(自动)离职对于用人单位的风险很高:第一,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处理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该劳动者很容易成为“两不找”人员,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出来找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工作;第二,不少用人单位没有处理好这类劳动关系,“后遗症”没有被避免;第三,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还可能会承担经济补偿金等用人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自动)离职行为,用人单位要通过合法途径尽快作出处理决定,尽快通知到劳动者本人,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四、开除


    开除背后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失效。该《条例》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并且该《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用人单位都不应当继续使用开除这一词汇。换句话说,开除这个词是应当被禁止使用的。


    五、除名


    除名背后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失效。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同样建议用人单位坚决不使用除名这一词汇。


    六、辞退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不包括用人单位进行的经济性裁员)。辞退一般不会发生误解,用人单位可以使用。


    七、裁员


    裁员一般指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只有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日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避免使用裁员一词。


【律师提示】


    在特殊历史时期使用的特殊词汇“开除”、“除名”等应当杜绝使用。如果碰到特喜欢咬文嚼字的仲裁员或者法官,对“开除”、“除名”的要求条件和程序“严格”要求,用人单位的处境就会变得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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