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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编造或伪造工作经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发表时间:2009-8-7 浏览次数:3806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即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自身与劳动内容相关的信息。这里的信息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证书职称等与用人单位所招聘职位要求相关的信息。


    那么如果已招录的劳动者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编造或者伪造上述信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存在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信息的类别。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虚假信息必须是与应聘职位和用人单位的要求直接相关,其他例如婚否等个人隐私信息的真伪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录用阶段明确录用条件的详细内容,使得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3、即使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4、特别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劳动者存在欺诈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同时也限制了欺诈的事实必须足以使得用人单位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这里劳动者提供的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的真实信息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是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内容密切相关,足以构成对日后工作的严重影响;其二是必须足以使得用人单位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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